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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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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有违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CIETAC裁决被台湾地区法院不予认可及执行

案情介绍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于2016年4月1日及同年8月16日就游戏开发、玩具底座等设计方案签订“游戏合作开发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由被申请人于期限内交付标的予申请人,总价额为人民币995万元,分4期给付。申请人于给付第1期费用后,被申请人却未能于约定期限前交付该期标的,且迄今均未履行,构成严重违约行为。申请人依 “游戏合作开发协议”仲裁条款,于2017年4月1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18日以〔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99号裁决书作出终局仲裁裁决,申请人向台湾新北地方法院申请认可及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法院裁定及其理由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认为:

1、“台北市○○区○○○路0 段000 ○00号15楼”为双方签署系争合作开发协议时被申请人公司所在地之登记地址,被申请人已于2017 年7 月28日起将公司迁址并完成变更登记,系争仲裁委员会仍于2017年8 月4 日、复于9 月12日将庭审材料寄送至原地址;

2、“新北市○○区○○路0 段000 号12楼”为被申请人之母公司乐升公司于2017年8 月30日公告之营业地址,被申请人为磁力线上公司,与乐升公司分别具有独立之法人格,抗告人亦不得以将仲裁历次文书合法送达乐升公司视同已合法送达被申请人;

3、抗告人主张系争合作开发协议约定了地址,可据以送达,观其文义,应系就两造间游戏合作开发协议相关通知事宜合意之通讯地址,非谓合意将仲裁相关通知、文件寄送至该地址;

4、“新北市○○区○○○道0段00号4 楼”虽为被申请人公司自2017年7 月10日迄今之公司所在地登记地址,被申请人公司既已于2017 年5 月1 日起办理停业登记,其登记地址可否收受送达,容有疑义,自应另行送达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又查被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2016年9 月30日迄至2019年3 月6 日止,皆于台北看守所羁押中。抗告人早已知悉被申请人之法定代理人许金龙在押中,本可依民事诉讼法第130 条规定嘱托该监所首长为送达。

基于此,本件被申请人既未受合法送达,而未被赋予听审及辩论之机会,即应认系争仲裁程序有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从而,申请人申请本院裁定认可该仲裁判断,与法未合,不应准许。

 

来源万邦法律,点击阅读原文

 

【律师点评】

仲裁缺席审理裁决的原因有几种,有被申请人故意回避仲裁,也有失联客观无法送达,甚至有申请人故意不接收文书送达。那么在向法院申请承认执行时,法官如何认定送达已经合法呢?本案中,CIETAC的送达符合仲裁规则,但台湾法院却不是以CIETAC的仲裁规则作为认定标准,而是以台湾的民诉法中的送达规定作为标准,这就意味着,发生被申请人不应诉的情形,申请人及律师需要关注执行法院对于送达合法的认定尺度,而不仅仅是仲裁规则中的送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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