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手机号码:15000959110
邮箱地址:David.li@sgla.com
执业证号:13101200610727199
执业律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如需帮助,请发邮件到David.li@sgla.com,简述基本事实和您的问题,留下姓名和手机号码,我们将在收到邮件后第一时间回复,谢谢!
近日,李新立律师团队在48小时内成功为境外客户追回500万元人民币诈骗款项。
2025年11月的一天晚上,李律师接到一乌拉圭企业客户的紧急电话,说企业被骗了70多万美元。他们常年从中国进口货物,近期有网络黑客入侵了他们国内供应商的电邮,了解交易后,注册近似电邮,冒充供应商向他们发电邮,编造理由让付款到另一账户。由于大意,没有另外核实,就把款付到了骗子给的天津某外资银行的离岸账户。他们紧急报警,账户已经被天津警方通知止付48小时,但48小时后止付解除,可能马上会被转走,万分紧急,问有什么办法。
李律师以前接到过很多这样的咨询,非常明了这一诈骗手法,于是快速给出了解决建议。
首先以付款方的名义紧急向天津警方报案,警方立案后在侦查阶段可以立即对账户进行长期冻结。后续对犯罪行为进行查办后,可以将诈骗所得返还受害人。律师可以立即整理报案材料,努力说服警局立案。其次,如果警方不受理,立即在收款银行所在地申请诉请财产保全,将涉案账户冻结,而后起诉收款方,以侵权的名义要求返还。
而两举措面临的问题是,境外主体的主体资料和委托书需要公证认证,没有公证认证,警局或法院可能不受理。但如果等完成公证认证再办,账户早已被解除限制,就太迟了。因此,需要全力说服警局或法院,面对紧急事态,先立案,后补手续。
客户对于李律师的建议非常满意,当即决定委托。
第二天一早,李律师和团队成员马上起草报案文书、起诉文书,整理证据,完成翻译,一天内完成,并紧急发送给境外客户电子签署。李律师同时联系了天津的聂秀华律师,请聂律师协助报案或起诉。
第三天一早,聂律师就联系警局报案,但警局以没有管辖权不愿受理。聂律师多番陈明理由和依据,试图说服民警,而李律师也做好了一旦不成去法院立案的准备。正在焦灼之际,李律师接到客户信息,说他们联系上了实际收款公司(H公司)的负责人苏某,很意外的是,苏某告知愿意退款。柳暗花明,这一意外消息令人振奋!与客户紧急磋商,得知H公司的办公室就在天津,聂律师当即决定前往H公司面谈。面对突然上门的律师,苏某表示,他们是做进出口的企业,本来是出口了6万美元货物到尼日利亚,国外客户也合作了十多年,其客户委托第三方付款,后来就收到了70多万美元,其客户声称70多万包括他们的6万美元货款,他们也觉得奇怪。后知道其账户被警方限制,而开户行也收到了境外银行要求退款的通知,也觉得此款不应收。苏某提出愿意退款,等账户限制取消后,会委托银行将款退回。
得知H公司的态度后,李律师提出这样还是有风险,因为不清楚H公司是否参与了这次诈骗,这样提议是否是缓兵之计,于是提出当日就联系警局解除限制,限制解除的同时办理退款,避免H公司改变主意。聂律师也成功说服H公司、民警和银行同意这一举措。于是聂律师先是从警局拿到了解除止付的书面通知,然后与H公司的代表一起去银行网点。银行核对H公司的委托付款函件后,发现印鉴有问题,要求H公司重新提供委托函。核实无误后,发起内部审核,这样前后用了数个小时。最终,在当晚八时许,银行终于完成了付款操作。当律师拿到付款报文的那一刻,委托人和律师都如释重负。当日深夜,委托人确认,资金已经在他们的账户!
从第一天晚上客户第一次联系李律师,到第三日晚上完成退款,刚好四十八小时!
总结来看,款项得以快速追回,一是天津警方紧急采取了对账户的限制措施,虽然已经是付款后一周,万幸的是那时资金还没有转走;二是H公司迫于压力同意退款。而律师抓住机会,采取果断周密措施,保障了款项的快速安全退回。当然,律师也已做好了最坏准备,即便H公司不同意退款,也可通过刑事报案或民事保全及诉讼的方式,帮助客户挽回损失,只是会是个持久战。
这样的结果对客户无疑是意外的惊喜,客户对于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整个过程中,李律师与委托人的高管以英文沟通,包括了解案情、给出方案、汇报进展,指挥团队紧急准备文件,协调得力的天津合作律师第一时间到现场,最终促使事情得到了完美解决。
本案可以总结的经验是:
一、国际贸易中,对于付款人,千万不要轻易相信通过电邮发来的更改账户通知,务必通过电话核实。类似诈骗已经发生了很多,无一例外是当事人轻信电邮而不加以核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二、应对当下的网络诈骗,警方的快速响应是至为重要的。正如本案中警方所做的,尽管没有立案,在收到受害人的报警后第一时间采取止付措施,阻止赃款转移,避免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这样一旦查明案件事实后,可以根据最终结果决定资金的处理。而面对境外个人或单位的刑事报案,收款银行所在地或收款人所在地的警方应予受理报案,且宜先行受理,给报案人时间补充公证认证手续。如果坚持要求境外主体先提供完善的手续再立案,会耽误宝贵的时间,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
三、法院如能先行受理境外当事人的保全申请,紧急做出保全,也能阻止赃款转移。而面对境外个人或单位的起诉,也宜先行受理,给原告时间补充委托书的公证认证手续。总之,应对网络诈骗的紧急事态,只有从法律上做出相应的“急事急办”的规定,办案机关才有法可依,而非需要领导批示的特事特办,这样才能有力遏制犯罪行为。
回到最初的案件,尽管款已经全部追回了,但事情尚未结束。李律师向委托人提出建议,还是要继续报案追查。犯罪分子这次虽然没有得逞,但犯罪行为已经发生,如果不加以追究,轻易放过此事,还会有下一次,只是受害人不知道是谁。当然,追查并不容易,谁是犯罪分子,H公司、尼日利亚客户、受托付款的第三方,还是另有其人,或是其中的几方,都有待调查确定。而且本案涉及多个国家取证,需要各国警方的跨境合作,很难。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只需要发几个电邮,而追查则需要动用很多的资源,这就是当下应对网络诈骗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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