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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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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新加坡法院认定Arbitration in Shanghai的仲裁协议应适用新加坡法

7月1日,新加坡高等法院在BNA v BNB ([2019]SGHC 142)一案中作出决定,认为约定“it is agreed by both parties that such disputes shall be finally submitted to the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SIAC) for arbitration in Shanghai, which wi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its Arbitration Rules. 的仲裁协议,应当适用新加坡法律,并据此认定涉案的仲裁协议有效。

法院认为,当事方在仲裁协议中明确援引SIAC规则这一点是“最可能明确体现”当事方约定新加坡作为仲裁地的本意。而按照SIAC仲裁规则的规定,除非当事方另有约定或仲裁庭作出决定,任何SIAC仲裁的仲裁地均为新加坡。此外,当事方在仲裁协议中提到上海应当解释为“venue”(听证地/开庭地)而非“seat”(仲裁地)。因为上海只是一个城市,而非是一个法域,而且该条款没有明确提到中国。

本案的仲裁员郑若骅则认为按照目前中国的仲裁法律实践,除非符合自贸区“三特定”仲裁的条件,否则无涉外因素的案件不得约定境外仲裁。本案争议双方均为中国当事方,本案的仲裁协议应当适用中国法并属于无效的仲裁条款。

 

来源英国法那些事儿,点击阅读原文


【律师点评】

这个仲裁条款特别具有典型性。仲裁地点虽然可以自由约定,但一旦约定也成为确定仲裁程序法的依据。本条款中约定上海为仲裁地,又没有特别约定仲裁适用的程序法,则中国内地的《仲裁法》应作为仲裁程序法。但我国法律对于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管理的仲裁法律地位不明,是作为外国裁决还是国内裁决,案件提交域外仲裁机构是否有涉外因素。这些亟待从法律上进行明确。如本案中,双方提供了专家证人对这个问题发表意见,新加坡法官在听取后仍然表示难以理解,最终还是裁定仲裁程序问题适用新加坡法律。

当前这个问题不明时,建议当事人签订涉外合同时,除了明确实体法,还需明确仲裁协议适用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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