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外贸律师网 >新法资讯

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手机号码:15000959110

邮箱地址:David.li@sgla.com

执业证号:13101200610727199

执业律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如需帮助,请发邮件到David.li@sgla.com,简述基本事实和您的问题,留下姓名和手机号码,我们将在收到邮件后第一时间回复,谢谢!

新法资讯

中英对照全文!《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出炉!

2019年4月2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香港特区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分别代表双方在文件上签字。这是自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内地与香港商签的第七项司法协助安排,也是内地与其他法域签署的第一份有关仲裁保全协助的文件,标志着两地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实现了更加紧密的司法协助。

 

附《安排》中文全文: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39501.html

 

来源微信公众号万邦法律,点击阅读原文


【律师点评】

  这是内地与其他法域签署的第一份有关仲裁保全协助的文件,这一安排的出台对于中国的仲裁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此前,香港的仲裁视为外国仲裁,裁决虽然可以在内地法院得以执行,但仲裁过程中无法通过内地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根据当前的安排,香港仲裁前或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同样,内地仲裁前或过程中,当事人也可向香港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考虑到香港与内地的经贸关系紧密,无数内地商人或香港商人在内地或香港购房、存款、开办公司,这一安排将使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手段更有效。就管辖法院而言,在香港是高等法院,在内地是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5000959110

沪ICP备13031185号-1 Copyright © 2017 www.intertrade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15000959110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