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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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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申请人以外籍代理人在仲裁中解释中国法律违法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法院驳回

上海梦之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做出的裁定,被申请人为NBA公司,主要理由为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所依据的事实包括三项:

1. 被申请人中国代理人在加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前,曾担任仲裁委秘书局国内业务部处长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目前仍然是仲裁委的仲裁员,作为本案仲裁机构仲裁员代理案件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2. 被申请人外籍代理人HollyBlackwell和StevenLToronto代理案件并解释中国法律违反《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

3.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是国内法人主体,应当适用国内仲裁案件规则。

 

法院审理查明,第一,尽管被申请人代理律师曾任职于仲裁委并且现任仲裁员,但其担任被申请人仲裁案件代理人并未违反《仲裁规则》规定,且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代理行为对仲裁程程序及实体造成影响,故对于该项申请理由不予支持。第二,被申请人在仲裁阶段委托了中国律师全程参与该案,申请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委托外籍代理人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并对仲裁程序及实体造成影响,故对于该项申请理由不予支持。第三,根据双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零售产品许可协议》首部记载:NBA公司与上文所列的被许可人就全美职业篮球联盟(“NBA”)及其成员球队的特定当前名称、标识、符号……,以及当前NBA球员的姓名、绰号、照片……的商业使用而签订本零售产品许可协议。由此可见,涉案协议标的物具有涉外因素。此外,在《零售产品许可协议》第17条仲裁中约定,仲裁委将依照本协议订立时适用的国际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过程中采用的语言为英语。《仲裁规则》第四条规则的适用第(二)款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或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据此,仲裁委对本案适用涉外仲裁程序进行审理,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驳回上海梦之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

 

来源微信公众号环中商事仲裁,点击阅读原文


【律师评论】

本案中的申请人提出了2个独特的理由来请求撤销裁决,虽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从法律工作者执业合规性的角度,却值得考虑。

一是律师作为兼职仲裁员能否代理所兼职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司法部于2010年4月8日发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五)款,“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为禁止行为。虽然本案中被申请人对本条规定解释为“同一案件以及有利益冲突”,并认为《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对这一条做了修改。但从字面意思来看,似乎这样的限制可以适用于所任职仲裁机构的所有案件。评论人以为,这样的限制过于严格,如果执行这样的规定,将严重影响律师应聘成为仲裁员的积极性,不利于仲裁的发展。兼职仲裁员与仲裁机构的联系是很少的,除非担任某一案件的仲裁员,否则与仲裁委受理的案件均无关系,完全没有必要设置这一的限制。

二是关于外籍顾问从事中国法律事务的问题。类似于本案就中国法律进行解释,当然是从事中国法律事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外国代表机构和律师从事中国法律事务,那么外籍顾问的角色与外国代表机构的外国律师角色非常相近,也应参照遵循这一规定。此留待司法部门对此做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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