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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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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从肯尼亚政府文件管窥"一带一路"项目的争议解决

一份以肯尼亚总审计长爱德华奥科(Edward Ouko)名义签发的一份关于肯尼亚港务局的审计报告在肯尼亚国内引起轩然大波。背景是为修建蒙巴萨-内罗毕标准轨轨铁路(SGR), 肯尼亚铁路公司(KRC)向中国进出口银行(China Exim Bank)贷款约23亿美元,具体施工则交由中国交通建设公司(CCCC)下属的中国路桥总公司(CRBC)进行。合同细节显示“如肯尼亚铁路公司违约,中国进出口银行可以作为债权人对肯尼亚港务局行使债权,同时有权对托管担保金行使权利”,并且“贷款人对肯尼亚港务局资产提起的任何诉讼都不受主权豁免的保护,因为肯尼亚政府已签署协议,放弃了肯尼亚港务局的豁免。”另外项目协议约定了因为任何不履行协议的行为或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纠纷将提交中国仲裁,据此,报告要求肯尼亚港务局披露更多信息,例如是否以肯尼亚港务局资产设定浮动抵押等等。


【律师点评】

  “一带一路”战略实施5年多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建设了大量基础设施项目,金额均以亿美元计,这些项目中的一部分难免遇到争议,一旦发生争议如何处理,相信其在合作合同中都会有约定,但因为缺少相关信息,我们不得而知。总的来说争议解决手段无外乎调解、诉讼或仲裁。仲裁大案多选择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等,如本案的选择中国仲裁机构充分说明中国企业在谈判中的强势地位有利于保障中资企业的权益。同时也可看出,肯尼亚的审计官员对中国仲裁的公正性表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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