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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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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香港法院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中国内地仲裁裁决

案件背景为:2013年至2014年间,HD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8份供货合同(HD合同),申请人为卖方,HD公司为买方,有付款义务。HD公司有一家关联公司MD(MD公司),HD公司与MD公司都是由被申请人的丈夫实际拥有。MD公司在同一时期作为卖方与申请人签署了8份供货合同(MD合同),MD公司向申请人出卖的标的与HD合同下的标的相同。根据这种安排,MD公司向申请人出售相应货物,申请人再向HD公司出售同样的货物,即HD合同与MD合同为背靠背合同。就申请人与内地HD公司之间的债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保证协议,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保证。

2017年8月2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准许申请人在香港执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27日的做出的仲裁裁决。2017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以合同欺诈、执行该裁决将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为由,申请撤销准许执行该裁决的命令。

香港法院最终以基础的HD合同和MD合同是否非法和不可执行尚未在裁决中得到充分解决为由,出于裁决可能受到非法行为的玷污的考量,最终以执行该裁决将违反香港法院关于公平和正义的基本理念为由拒绝执行该仲裁裁决。

全文请见:微信公众号仲裁研究智库 

https://mp.weixin.qq.com/s/ncE9M-wx4IhPw2kcxfpigQ


【律师点评】

依据仲裁的纽约公约,法院可依据违反公共政策拒绝承认他国裁决,但通常法院会对公共政策做非常狭义的解释,极少援引该条拒绝承认裁决。作为高度支持仲裁的香港法院本次依据“违反公共政策”拒绝承认广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着实令人意外。法院给出的理由是,裁决违反香港法院关于公平和正义的基本理念,因为仲裁庭并未对可疑的交易进行彻底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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