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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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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福建首案:新加坡仲裁委员会是否等同SIAC?

高尔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下称高尔公司)与泉州恒河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恒河公司)签订了一份《债务担保书》,约定由恒河公司为高尔公司某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书引起的任何争议,最终通过新加坡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恒河公司未依约履行其担保义务,高尔公司遂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2017年3月27日,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作出《终局裁决书》,裁决恒河公司履行其担保义务。2017年7月13日,高尔公司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终局裁决书》。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裁定承认该《终局裁决书》的效力,并要求恒河公司限期履行其付款义务。

此案是福建省首例承认与执行SIAC裁决案件。关于该案的主要症结在于仲裁条款的中英表述。上述担保书中的中文“新加坡仲裁委员会”对应英文表述使用的是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在此不一致的情况下,仲裁庭采信了高尔公司另行提供的保函中文内容的英文翻译件。所幸被申请人并未对此提出异议,若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事情就不会这么顺利了。

全文请见:微信公众号万邦法律

https://mp.weixin.qq.com/s/h0bsHV3zmzeGrVO4OgPYmQ


【律师点评】

因为仲裁机构名称写错导致仲裁请求不被受理,或者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案子并不少见,有的即便没有被撤销也耽误了很多时间争辩仲裁条款的效力,真可谓细节决定成败。这种名称不适当的例子,比如约定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实际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北京分会不存在),南京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不存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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