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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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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的最新实践

2012年12月3日,大连阿尔滨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以下简称阿尔滨俱乐部)就其与球员纠纷事宜与胡安、阿尔方索两位律师(申请人)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其中仲裁条款明确约定“双方同意将本协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以下简称CAS),仲裁地为洛桑”。2014年10月24日,申请人基于阿尔滨俱乐部违反《法律服务合同》约定拖欠法律服务费,向CAS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至裁决生效,阿尔滨俱乐部未作出任何回应。2016年9月12日,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承认并执行CAS作出的终局裁决。

案涉CAS所作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案件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CAS所作裁决是否可以依据《纽约公约》来执行;第二,《纽约公约》项下,如何确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在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具体操作中,法院主要围绕“仲裁条款是否无效的问题”以及“仲裁通知是否有效送达的问题”两个问题进行了解答。最终法院裁定仲裁条款有效,仲裁通知送达有效,承认这个裁决。

全文请见:微信公众号环中商事仲裁

https://mp.weixin.qq.com/s/N2S7rXDCdCwXZCpjZHh7ng


【律师点评】

本案有两点值得关注:

一是本案裁决是否属于我国法院所承认的外国仲裁裁决的范围。这是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所做出的仲裁裁决,不是一般的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纽约公约》在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自然人或法人间之争议而产生,且在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其承认及执行适用本公约。”如果按第一条,裁决当然属于这个范围。但我国加入该公约时做了保留声明,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故还需分析这个裁决的争议是不是商事争议。裁决是关于法律服务费的支付,故属于商事争议,适用纽约公约。

二是被申请人阿尔滨俱乐部对仲裁采取了完全回避的策略,不参与仲裁,而后在裁决申请承认阶段再提出抗辩。这一策略虽然可以拖延一些时间,但无助于改变仲裁的结果。虽然是个看上去必输的案子,也可在积极应诉中与对方谈判,争取减少付款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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