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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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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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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指出:(1)诉讼时效期间自民法总则施行后(2017年10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总则)开始计算的,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2)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二年或者一年,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3)总则施行前,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4)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适用其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同时指出:本《解释》施行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全文请见: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08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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