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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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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中国法院不予执行SIAC部分仲裁裁决

    2017年8月31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SIAC仲裁裁决部分不予执行。

    据悉,2005年12月26日, BM公司和宜兴乐祺集团签订了《斜纹布合资合同》,据此设立了合资公司新乐祺公司。后,乐祺集团拒绝登记BM公司委派的合资公司董事会成员、拒绝任命BM公司副总经理和审计经理等,双方发生争议。

    2011年11月14日,BM公司针对乐祺集团就《斜纹布合资合同》下的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2015年8月26日,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作出最终裁决,裁决第(4)项认为,乐祺集团应向BM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当乐祺集团全数支付前述金钱损害赔偿后,《斜纹布合资合同》应立即终止,且BM公司应被禁主张其在合资公司的股东权利,并在乐祺集团请求时转让其股权。

    无锡法院认为:首先,股东权利是基于公司法律制度而产生的法定权利,并非约定权利。BM公司与乐祺集团约定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是与合资合同履行、违约、终止等相关的争议或由此引发的争议,也即仲裁庭解决的争议仅限于合资双方围绕合资合同发生的争议,而非能将其管辖延伸至合资公司本身。其次,BM公司与乐祺集团在仲裁请求与反请求中均未提出有关BM公司在合资公司的股权问题,在仲裁过程中亦未有任何一方提及股权限制及转让。BM公司请求的是违约损害赔偿金和侵权损害赔偿金,乐祺集团反请求的是对方违约的损害赔偿金,双方的争议焦点均是对方是否违约及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因此,仲裁庭为平衡双方利益,避免BM公司获取所谓”双倍赔偿”,主动干预BM公司在合资公司的股东权利,既超出双方交付仲裁的争议范围,也超出了双方交付仲裁决定的事项范围。

全文请见:https://mp.weixin.qq.com/s/d0Knhya9qq0FP7cuk7T1M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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