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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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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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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2018年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公告》,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在两个方面予以明确:

1.综服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的,允许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货物的出口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综服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填写“WMZHFW”。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请见: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463137/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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