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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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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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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2017年9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

为进一步服务企业,压缩通关时间,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汇总征税制度。

根据《公告》,除失信企业外,所有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均可适用汇总征税模式。有汇总征税需求的企业(指进出口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应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税款总担保备案申请,总担保应当依法以保函等海关认可的形式;保函受益人应包括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以及其他进出口地直属海关;担保范围为担保期限内企业进出口货物应缴纳的海关税款和滞纳金;担保额度可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循环使用。

企业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上月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税款缴库后,企业担保额度自动恢复。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海关径行打印海关税款缴款书,交付或通知企业履行纳税义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税的,海关办理保证金转税手续或通知担保机构履行担保纳税义务。

本公告自2017年9月2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5年第33号公告同时废止。2017年9月21日前海关已备案的汇总征税总担保保函继续有效。

全文请见: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733627/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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