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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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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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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2017年7月15日两部门发布《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要求,进一步简化手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经国务院同意,海关总署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以下简称“保证金台帐”)制度的公告,主要包含两大事项:

一、对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3号(以下简称63号公告)(参见:http://file.mofcom.gov.cn/article/gkml/201511/20151101195139.shtml)规定实施保证金台帐“空转”管理的情形,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时无须开设保证金台帐,无须提供涉及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担保。此前已设立的保证金台帐“空转”加工贸易手册仍按照保证金台帐制度执行完毕。

二、对63号公告规定实施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的情形,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从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2月1日结束。过渡期内,企业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号(参见: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210111.htm)和2014年第61号(参见: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06/tab65048/info728927.htm)有关规定办理保证金台帐“实转”手续;过渡期结束后的业务办理程序,将另行公告。

本公告内容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全文请见: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716606/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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