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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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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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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2017年7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

为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问题,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内容包括:

一、纳税义务人符合海关总署2015年27号公告(以下简称27号公告)(参见: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67/tab68609/info749968.htm)第一条规定的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情形的,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以下简称执法系统)中“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功能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并可通过执法系统查询办理情况。

二、2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自查发现”,仅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四章有关主动披露的规定,并按照海关规定程序办理的情形。

三、纳税义务人通过执法系统以电子方式上传材料的,文件格式标准参照海关总署2014年第69号公告(参见: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61/info719499.htm)附件《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有关规定。海关需要验核纸质材料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全文请见: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716179/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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