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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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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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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2017年7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

为全面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提升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与服务水平,引导企业自律管理,海关总署决定选择部分电子化手册管理模式的企业,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

根据《公告》,试点海关包括天津、沈阳、南京、杭州、武汉、拱北、黄埔、重庆、成都海关。

《公告》明确,实施新监管模式试点的企业,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2.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全文请见: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715157/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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