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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执业经历和成就李新立律师2002年获得法律职业资格,2006年起律师执业。2010年李律师入选英国司法部、律师公会等组织的英国大法官中国律师培训项目(LCTS),进行了为期一年的英国法培训和律所实习,当年该项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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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跨国追赃法律途径分析——以英国为例

犯罪分子向境外转移赃款赃物后,国家及受害人如何主张权利、实现追赃目标?我们已分别探讨了我国跨国追赃现状以及赃款赃物流入美国、加拿大及澳大利亚后的追赃途径。

除前述国家外,英国亦是犯罪资产流向的主要目的地。受英国与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等离岸辖区的紧密联系、伦敦高端房地产市场以及虚拟资产监管框架等因素影响,英国成为部分赃款“高端化”与资产结构化持有的重要落脚点,部分犯罪分子甚至利用离岸公司持有英国资产。本文中,我们回应上述现状,继续探讨赃款赃物流入英国后的追赃途径。

一、国家间刑事司法协助

1. 协助内容

中英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主要依据《中英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双边条约及国际公约进行,其中重要内容即为在涉及确认、追查、限制、冻结、扣押和没收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的程序中相互协助。

2. 协助程序

当中国作为资产追索国时,应当由中国司法部/公安部(“中国中央机关”)通知英国内阁大臣/苏格兰总检察长(负责与苏格兰相关的事宜)/英国税务海关总署“英国中央机关”)赃款赃物的相关情况。英国中央机关(UK Central Authority, UKCA)将审查其收到的请求,评估是否可以依据英国国内法、公共政策及国际义务提供协助,并决定具体执行该请求的机构(如警察或其他调查机构、法院及公诉机关)。

根据英国内政部发布的《英国资产追回司法协助指南:国际合作指南》(Obtaining Assistance from the UK in Asset Recovery: A Guide for international Partners),英国范围内财产追索需要经历“资产追踪”、“证据收集”、“冻结及没收”、“资产处置”四个阶段,具体如下:

(1)资产追踪

英国主要通过卡姆登资产追回跨机构网络(Camden Asset Recovery Inter- Agency Network, CARIN及国际反腐协调中心(the International Anti-Corruption Co-ordination Centre, IACCC)网络合作追踪赃款赃物,同时辅以公开途径检索资源(如媒体内容、公司注册信息数据、行业期刊等),综合多种途径追踪赃款赃物。

(2)证据收集

基于可识别具体资产的证据(而非简单的金融情报信息),英国检察官可对赃款赃物进行冻结及没收。请求国应当通过双边条约中约定的司法协助途径向英方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犯罪行为与在英赃款赃物的关联性,或通过双边条约中约定的司法协助途径向英方提出请求,请求英方进行资产调查及证据搜集。

(3)冻结及没收

冻结和没收的请求必须满足双重犯罪原则(即请求国和英国均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由请求国通过正式的援助请求向英国提出,具体的可请求内容及要求则需要依据双边条约《中英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进行。其中,冻结(restraint)主要目的为防止转移财产,以便后续执行请求国的指令,根据案件性质进一步分为限制令(restrain order,适用定罪案件)和禁止令(prohibition order,适用非定罪案件);没收(confiscation)则指对英国境内的资产进行没收,包括登记和执行请求国的指令。根据英国《2003国际刑事合作法》等规定,冻结令作出机关必须为法定职权机关,在侦查阶段,外国司法机关有合理证据证明财产满足“外国法令”条件的,可请求英方签发限制令。

针对定罪案件(conviction based cases),在审查确认“没收令所依据的基础判决终局且无上诉”“没收令终局且无上诉”“没收令不侵犯人权”“非现金财产无英国的物权担保”后,英国法院即可以登记方式承认并执行境外的定罪型没收令。

针对非定罪案件(non-conviction based cases,又称民事追缴),UKCA在接到请求国的协助请求后,可转交适当机关,进而通过民事诉讼在高等法院注册没收令申请追缴令(recovery order)高等法院追缴令将把可追缴财产的权利、权益或所有权转移给法院指定的受托人,之后受托人将负责将前述财产变现以实现追缴目的。在此追缴过程中,英国执法机关可依据《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The Proceeds of Crime Act, POCA 2002)第245条向高等法院申请财产冻结令(freezing order),冻结程序属民事程序、适用民事证明标准;受害人可依据《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第281条就赃款赃物主张权利,进而确保其自身的请求权优先于执法机关的追缴请求。

无论是定罪案件还是非定罪案件,英国法院往往不会审理没收令涉及的基础性实体问题,而是关注于执行的目的。

(4)资产处置与返还

英国将根据其国内法及双边条约、国际公约的规定及约定返还没收的赃款赃物。根据《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英国设有资产追回激励制度,并成立专门机构及基金以管理资产分享,用以鼓励执行机构参与资产追回工作。英国内政部亦公布《透明与问责的资产返还框架》(Framework for transparent and accountable asset return),明确返还流程、参与方与返还机制。另外,中英两国已经根据双边条约确定了资产分享制度,即在协助国追回犯罪资产的前提下,协助国以平等互惠为原则,收取相关费用并将剩余财产返还给请求国或受害人,该制度目的为提高各国参与国际司法协助的积极性。根据《中英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二十条第一款,返还或者分享该资产的条件和安排以及返还和分享的比例由中英两国商定。据统计,英国在国际追赃中常见的分享份额为扣除相关费用后的50%。

除上述情形外,若在英国进行异地追诉,英国政府机关可以直接就赃款赃物开展刑事调查,此种情况下,中英双方往往通过司法协助交换犯罪分子在中国犯罪的基础证据。

二、受害人的救济途径

除国家间的司法协作外,受害人可以主动在英国通过刑事报案和民事诉讼进行自主救济。

(一)刑事报案

受害人可以向英国警方刑事报案后作为受害人寻求财产返还。一般认为,犯罪分子在资产流出国完成犯罪、并将赃款赃物转移至英国的行为可能构成洗钱罪等犯罪,因此,英国法院对赃款赃物具有管辖权。

根据《受害人行为规范》(Victims’ Code),受害人享有获知赔偿信息、获得归还赃款赃物、获知案件审理结果等十二项权利并体现于刑事报案及审查过程中,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受害人在英国可以通过线上(含网络及电话报案)及线下两种途径报案。受害人报案后,英国警方将记录受害人的证人证言、决定是否就报案事项进行调查,进而根据具体的罪行类型确认是否起诉。针对较轻罪行(如商店行窃或部分最高刑期6个月的罪行),经评估后,警方可能会采取“庭外处理”(out of court disposal)的方式直接处理案件,或提起指控并移送皇家检控署(CPS)。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罪行较轻的案件未在犯罪发生后六个月内移送的,警方将无法移送起诉;针对较重罪行,警方将直接移送皇家检控署,并由皇家检控署的检察官决定是否提起指控及公诉。针对部分案件,警方认为证据不足不予移送的,受害人可向警方主张复议权。

案件移送皇家检控署后,皇家检控署将根据《皇家检控署检察官守则》(Code for Crown Prosecutors)进行证据阶段(evidential stage)和公共利益阶段(public interest test)两阶段的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案件将被认定不予起诉(no further action, NFA),受害人最好在收到不起诉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除特殊情况外,皇家检控署将不受理做出决定后3个月后提出的复议)。

符合两阶段评估要求的案件将移送治安法庭(Magistrates’ Court),部分罪行严重的案件在首次听证后将被移送刑事法院(Crown Court)审理。被告人认罪或被判有罪的,且赃款赃物被警察作为案件证据,法庭可能要求犯罪分子赔偿受害人因犯罪遭受的损失并返还赃款赃物。

(二)民事诉讼

财产型犯罪同时是侵权行为,故当事人除了报案,还可以选择基于侵权提起民事诉讼。提起民事诉讼首先需要考虑的是管辖法院、原告以及可以采取的临时措施。因此,受害人需要逐步检视以下信息,进而向合适的英国法院寻求救济:

第一,确认英国法院是否对该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尽管犯罪分子已将赃款赃物转移至英国,但英国法院并非当然拥有对该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从管辖权的角度,英国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两个层次的判断:(1)英国法院是否对被告及争议事项具有管辖权;(2)英国法院是否应该对该被告及争议事项行使管辖权。前者需要英国法院将原告诉请有效送达被告,而后者需要该案满足方便法院原则。

若已知被告住所地在英国(即犯罪分子转移赃款赃物后,本人亦潜逃至英国),英国法院可直接对该境内被告进行送达。被告在确认送达后未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的,可视为接受管辖;但倘若被告住所地不在英国的(即,犯罪分子将赃款赃物转移至英国,但本人仍在英国境外的),除极少数例外情况外(见英国《民事诉讼规则》(Civil Procedure Rules, CPR)第6.33条,例外情况并非跨国追赃中常见情形,本文不作详细讨论),原告(即受害人)需要向英国法院申请域外送达的许可,并需在申请中证明该案件同时满足“有合理的胜诉可能性(reasonable prospects of success)”、“符合管辖门槛(jurisdictional gateway)”及“方便法院(forum conveniens)”标准在获得法院许可并有效送达后,亦可确认英国法院对该境外当事人的管辖权。

而无论是英国境内和英国境外的被告,有效送达之后,被告仍可基于方便法院原则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见CPR第11部分)。判断一般依据Spiliada案确立的两阶段检验标准(即,(1)被告证明是否有其他国家法院更适宜管辖本案;(2)如满足前者,原告需证明是否有更有力的理由由英国法院管辖该案)通常法院会考量被告是否在英国有住所、是否有财产、合同约定管辖地(如有)、证人及证据所在地(如有)等多个因素,综合判断英国法院是否为最适宜法院。

另外,无论是通过英国境内送达,还是经英国法确认域外送达的,都需要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或可能的地址。因此,虽然确认管辖权不以得知被告住址为前提,但是为了确保案件的有效送达及后续保全程序的开展,建议受害人就被告住所地及财产线索进行调查,若已知被告在英房产的,可以通过英国官方的土地注册系统查询房产所有人信息用以协助诉讼。

第二,提起诉讼的原告

有些犯罪的受害人是特定的,受害人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有的是不特定的,比如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受害人。英国法院多以腐败分子违反受信人(fiduciary)的“信义义务”为由审理民事诉讼,原告即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受益人。因此,若腐败分子为政府公职人员,则原告应为国家/具体的政府机关(如我国监察机关、检察院)向英国法院证明其具备国家授权,即可代表国家作为民事案件的原告,但目前尚未见中国政府机关在境外法院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例;若腐败分子为国有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则原告应为公司或代表公司诉讼的管理人。

第三,采取临时措施保全财产

正式立案后,原告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申请对于被告的财产进行临时措施包括冻结已知财产,防止犯罪分子转移资产导致胜诉后无法顺利执行。但在英国的法院申请临时措施并不容易,需要原告证明采取措施具有必要性和紧急性,并提供损害赔偿的承诺,法官才可能准许。

三、典型案例:蓝天格锐案

犯罪嫌疑人钱志敏在注册成立天津蓝天格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后,以公司名义推出蓝天一号等十期理财产品,在天津市、河北省等地召开理财产品推介会进行公开宣讲和发放宣传材料,以1至3倍的投资回报率为诱,与存款人签订理财产品投资协议,向社会不特定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人民币超过380亿元。案发后,钱志敏将在中国所得赃款转化为比特币并转移至英国,中国警方对钱志敏发布红色通报,开展全球追捕。

后因钱志敏(化名为“张雅迪Yadi Zhang”)在英国委托华裔简雯(Jian Wen)购买豪宅协助洗钱的行为引起英国警方注意,英国警方随后查获并扣押6.1万枚比特币(价值约310亿元人民币,价值随市价波动),并分别对钱志敏与简雯提起公诉。

后来简雯因参与洗钱,已于2024年5月24日经南华克刑事法院(Crown Court at Southwark)宣判有罪,并判处6年8个月有期徒刑。2025年11月11日,钱志敏因持有犯罪财产与转移犯罪财产经南华克刑事法庭宣判有罪(Rex-v-Zhimin Qian and Seng Ling),并判处11年8个月有期徒刑;同案犯林成福(SENG HOK LING)因协助钱志敏洗钱,被判处4年11个月有期徒刑。

为了追回因非法行为获得的财产,英国检方也为此案展开了民事追索程序(civil recovery proceeding)。根据英国检方向受害人发布的公告,为避免资产被转移或流失,检方已于2023年12月8日冻结案涉财产,后英国高等法院王座法庭于2024年9月18日就民事追索程序正式立案。目前已有超过128,000人主张其为该案的诈骗受害人,英国检控署署长将等候受害人向高等法院申报权利后,再申请将财产转入民事追缴受托人名下。在民事追缴程序完成前,英方将暂不启动国家间的资产返还程序。

据悉已有部分受害者委托中国和英国的律师按照该POCA281条款向英国的高等法院提交索赔申请等待法院的审理

此外,绝大部分投资者已经我国警方登记损失情况,等待警方的追赃。中国警方也积极参与了英国对本案的查处,那么依据《中英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预计最终中英司法部门会在某个阶段对资产处置达成一个意见,中国政府将获得一定比例的资产,从这些资产中,中国的受害者将获得损失补偿。由于查获的犯罪所得远大于投资本金,乐观考虑,受害人追回全部本金的可能性很大。

关于本案判决的情况,可以查阅《英国钱志敏比特币洗钱案判决评析》。

四、结语

综上所述,如赃款赃物从我国流入英国,行政机关可通过中英刑事合作追索,受害人在英国刑事报案或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

本文为追赃系列文章中的第四篇,在四篇文章的写作中,我们试图检索到成功追索的案例,但很遗憾,公开报道的案例太少。除了一些信息我们无法查到外,笔者估计,总的来说,相对于转移到海外的巨额资产,追回的资产还是太少,如何将中国民众辛苦创造的财富追回,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大问题。

 

相关文章链接:

《刑事案件跨国追赃法律途径分析——以美国为例》:https://mp.weixin.qq.com/s/QpOB45B_s0UzVSk2CyTEyA

《刑事案件跨国追赃法律途径分析——以加拿大为例》:https://mp.weixin.qq.com/s/YVC-VzTDlNANsp0ZOVBfGQ

《刑事案件跨国追赃法律途径分析——以澳大利亚为例》:https://mp.weixin.qq.com/s/CuM8qtkjvzuEdVtHqZfUQQ

《英国钱志敏比特币洗钱案判决评析》:https://mp.weixin.qq.com/s/mkT2MA3inLq3ZdTfXuCe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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