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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执业经历和成就李新立律师2002年获得法律职业资格,2006年起律师执业。2010年李律师入选英国司法部、律师公会等组织的英国大法官中国律师培训项目(LCTS),进行了为期一年的英国法培训和律所实习,当年该项目...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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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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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钱志敏比特币洗钱案判决评析

20251111日,英国Southwark刑事法庭持有犯罪财产转移犯罪财产判决钱志敏118个月的监禁Rex-v-Zhimin Qian and Seng Ling),协助钱志敏洗钱的SENG HOK LING获刑411个月。此案成为英国司法史上规模最大的加密资产洗钱案件,受到全球关注加密资产人士的关注,在此案中因涉及加密货币、跨国交易、法币兑换等新型犯罪工具以及错综复杂的犯罪手法,还涉及到困难重重的跨国追逃追赃以及中英两国司法协作等多重前沿法律议题,值得法律从业人员进行剖析学习。

一、案件背景

这起于2025年在英国宣判的重大洗钱案,其根源可追溯至2014年在中国发生的一桩大规模投资诈骗。主犯钱志敏与他人共同创立蓝天格锐公司,以投资为名从超过12.8万名投资者手中非法筹集了约46亿英镑的资金。这场骗局于2017年曝光后,钱志敏并未就此收手,而是将巨额资金转换为比特币,随后携带储存着超过7万枚比特币的笔记本电脑潜逃至英国。抵达英国后,她立即化名张雅迪隐藏身份,通过助手简文等人使用伪造文件开设银行账户、租赁豪宅,并开始着手将手中的比特币进行隐匿、转移和转化。在潜逃的过程中,钱志敏特意通过各种手段意规避前往和中国有引渡条约的国家。

而洗钱活动引起英国警方注意是201810月。判决书第9段写道:

2018年10月10日,警方联系温女士(协助钱志敏洗钱),告知其关于米申德瑞亚律师事务所客户账户内用于房产购买的资金已被冻结。

为什么是在律所的购房资金被冻结?这里需要解释下,在英国购房,买方的购房资金并非直接付给卖方,而是付给委托的律所,律所代为持有资金,在房产进行过户的当日,买方律所将余款付给卖方的律所,然后进行过户。完成过户后,卖方律所将资金付给卖方。这样双方不必担心先过户还是先付款的风险,可以减少很多违约的发生。

其次,根据英国反洗钱条例(Money Laundering,Terrorist Financing and Transfer of Funds Regulations 2017, MLR),律师在一些情况必须对于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如果怀疑某一交易可能是洗钱行为,需要向警方、所内的洗钱举报官(Money Laundering Reporting Officer)或海关官员报告。洗钱举报官如果判断没有合理依据,就同意交易继续。如果认为有合理依据,则报告给国家犯罪处理署(National Crime AgencyNCA),NCA将在7个工作日内给出同意交易继续或不同意的意见。如果事务所没有设置洗钱举报官,则直接报告给NCA。如果律师没有履行报告义务,则未披露行为构成刑事犯罪。

从这一节事实看,显然是该事务所的报告引起了警方的注意,才冻结资金,并开展调查。

警方在20181031日第一次搜查钱志敏的住处,查获大量比特币。即便如此,警方并未拘捕钱志敏。其后钱志敏继续进行洗钱活动。2022年温女士被起诉,而钱志敏去向不明。

很有意思的是,判决书第1516段写道:

2024年2月,一个沉寂五年的钱包突然转账,将8.2个比特币转入以盛学凌名义持有的交易所账户。钱女士,您想必以为五年后此举不会被察觉,但警方始终在监控中,正是这笔交易最终导致您与盛先生双双落网。

2024年4月22日,你在约克被捕。当时你持有四个加密货币钱包,价值超过6200万英镑。你持有两本假护照和大量现金。

这说明,警方一直密切监控比特币的动向,并且掌握了根据比特币追查行为行踪的技术。正是钱志敏自以为安全的这一举动,给警方以收网的机会,让历经六年的侦查画上了句号。而钱志敏想必对这一行为追悔莫及。

六年期间,钱志敏为了隐藏自己,雇佣他人为其洗钱。判决书中提到,另一名同案犯SENG HOK LING2024年协助其完成了67.7枚比特币的洗钱活动(总计约280万英镑),SENG HOK LING在明知钱志敏的资金来源可疑的情况下,通过多个加密货币钱包和交易所进行快速操作,将资金转换为不同类型的加密货币及多种法定货币,又将部分款项用于在迪拜购买房产。此外,SENG HOK LING还长期为钱志敏安排使用假名的安全屋、为她获取用于隐瞒身份的虚假护照,组织非法劳工为她在英国的生活提供私人服务,全面、系统性协助其逃避司法追究。

二、罪责认定

笔者研读了判决文书原文,从判决内容上看,法官根据Sentencing Council Definitive Guidelines for money laundering and fraud offences(洗钱和欺诈犯罪量刑指南)中的三个要点进行定罪:判定罪责、评估危害、调整刑期”,这一过程值得所有类似案件予以借鉴

首先,在罪责认定上,法官明确将主犯钱志敏置于主犯,且属于最高级别(highest category钱志敏通过招募他人为其行事隐姓埋名此过程持续时间长达七年,法官的法官认为她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扮演了策划者的角色,犯罪活动不但具有预谋性,还具备了相当程度的复杂对于从犯SENG HOK LING,尽管他的犯罪行为集中在2024年初,但法官仍然驳回了其代理律师所采取的缺乏预谋的辩护意见,认为其在极短的时间内在不同钱包、交易所、法币与加密货币间转换资金,还将来源可疑的资金用于海外购房,这一系列行为本就体现了相当的复杂性和计划性,故将其罪责定为中等偏上higher of the medium category B

其次,在危害结果的判断上法官对加密货币的价值认定做出了突破性的解释。针对辩方提出的应以比特币初始购买价(约300英镑/枚)计算的辩护法官予以驳回明确指出洗钱罪的危害应基于行为人实际持有和处置资产时的价值。钱志敏在英国持有比特币时,其价值已从数亿英镑飙升至被扣押时的逾15亿英镑,法院最终采纳了其被警方扣押时的价值(约3.84亿英镑)作为量刑依据。这一认定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分子“以成本论罪的狡辩意见,确认了洗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其所操控的赃款现实经济价值直接挂钩,虽然法官最终是以扣押时的经济价值定罪,但也可以看出加密资产与法币价值的换算应当成为定罪的核心。此外,法院还考虑了上游诈骗犯罪对超过12.8万名受害者造成的远超经济损失的深远伤害,包括身心健康损害和家庭破裂,因而据此对钱志敏的量刑结果进行了上调

最后,在减刑情节的适用上,法官在判决中写道,虽然二被告最终认罪,但因其认罪时间均在庭审即将开始之日,并非他们最早认罪的合理时机,最终法院严格依照量刑指南中的意见,仅给予10%的最高减刑幅度。法官的法官明确指出,案件的复杂性、语言障碍或民事并行程序,均不构成拖延认罪的合理理由,因为被告始终清楚自己的所作所为笔者认为,法官的处理方式督促犯罪人员尽早认罪,从而得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这也是鼓励尽早认罪”这一刑事立法的初衷。同时,判决也肯定了二人在狱中的积极表现和在资产追回方面的合作,展现了英国司法制度量刑惩罚之外的人文考量。

纵观全案,此份判决向全球犯罪分子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加密货币的匿名性和跨国性并非法外之地,成熟的司法体系显然有能力穿透加密技术的制约,对新型的高智商犯罪行为“抽丝剥茧”。法官在判决书中详细梳理了从加密货币钱包转移,到交易所兑付法币,再到购买实体资产的全流程犯罪行为,显示了对加密货币洗钱模式的深刻理解。此案的成功定罪和量刑,相信可以为全球其他国家打击同类犯罪提供具有法律意义的参考

三、与中国反洗钱罪的对比

笔者认为,此案的判决书一定程度上揭示中英两国在洗钱罪认定、打击洗钱罪的方式上存在的系统性差异,这些差异根植于各自不同的法律传统与司法实践。首要且最关键的差异体现在主观要件的证明标准上。英国2002年犯罪所得》(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POCA)对洗钱罪的主观心态采取了阶梯式认定,涵盖了知道knowing)、怀疑suspecting)甚至合理理由应当知道having reasonable grounds to know)等多种心理状态。在此案中,对从犯SENG HOK LING的定罪和量刑正是基于他怀疑财产为犯罪收益这一较低的主观标准。判决里载明了一处极有借鉴意义的定罪思路:SENG HOK LING在实施洗钱犯罪的行为之,曾在互联网进行过搜索行为,并且其在收到同案犯简文被定罪消息后仍然继续为钱志敏进行加密货币的交易这些事实足以构成应当具有的高度怀疑因此即便SENG HOK LING声称并非确切知道”犯罪行为也已满足定罪条件。这种标准极大地降低了公诉机关的举证难度,但非常考验审判法官对于事实、法律的把握

相比之下,中国的洗钱罪(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证明行为人明知其所处理的财产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尽管司法解释尝试通过列举情形来对明知进行推定,但其门槛总体上仍然高于英国这一怀疑”的标准。这种差异直接影响了案件的打击范围和侦查策略。以此案为例,若按中国标准,要证明SENG HOK LING达到明知程度或许会更为困难,而其行为在英国法律下则被顺利入罪。

同时,中英两国对于洗钱罪的法律定性有所不同。英国将洗钱本身视为一个独立且严重的主罪,其量刑与上游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分离,并特别强调洗钱行为的规模、复杂性和预谋性。在此案中,法官花费了大量篇幅单独评估钱志敏洗钱行为的罪责危害,将其操控的数十亿英镑资产价值作为量刑的核心依据,而中国在论述洗钱罪时往往会将罪行与上游犯罪同时考虑从法律评价方式上看,中国的司法实践则更倾向于将洗钱行为视为上游犯罪的延伸,英国法律这种将洗钱行为独立评价的模式,更能精准打击现代金融体系中专业化和链条化的洗钱活动,更能打击加密资产的高智商洗钱犯罪

四、受害人损失追偿

截至本文发布之日的公开信息来看,中国天津警方虽然启动了蓝天格锐的受害者清退登记工作,但最终由英国警方开展实际抓捕和扣押工作,中国警方并无所在地的执法权。本案涉及到中英双边司法合作的法律事务,在本案中钱志敏已经放弃对财产的所有权利,后续英国司法体系将对本案所扣资产的处置作出进一步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公开信息显示,钱志敏在中国案发之前所涉资金规模大约400亿人民币,在其经营骗局的年间,钱志敏还通过各种方式退赔了投资人约300亿人民币的款项。另一方面,钱志敏潜逃英国时所携带比特币大约为7万枚,根据目前的比特币价值,其现有比特币价值约450亿人民币,已经远超当初的涉案金额,如此庞大的数字资产将会如何处置必然使得本案的最终结果更加扑朔迷离。

根据英国法院的公告,中国受害者可以直接向英国高等法院提交S.281 POCA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2002年犯罪所得法)索赔,这意味着在英国法院最终做出没收涉案比特币资产的决定以前,中国受害者可以通过律师直接向英国法院提起追讨程序,向涉案比特币资产主张受偿权利。另一方面,中国受害者也可以通过中国警方的受害者追偿登记方式来借助国家背景完成追讨。

考虑到中国和英国法律制度、社会实践的不同,英国法院和中国警方对于受害者的认定标准必然会采用不同的尺度,因此前述的两种追讨方式显然会对受害者的举证能力、举证程度提出截然不同的法律要求。如果中国受害者要通过律师直接向英国高等法院提出索赔,那么其必然需要借助中国律师和英国律师的帮助完成证据的收集、完善、整理、翻译、提交等工作,此过程需要经验丰富的中英律师进行合作,最终英国法院将按照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认定。笔者获悉已有部分受害者委托中国和英国的律师按照该POCA281条款向英国的法院提交索赔申请。

而如果采用另一种方式通过中国警方进行追讨,即向警方登记损失情况,等待警方的追赃,估计大多数受害者早已这么做。此案的判决内容来看,中英双边开展了前所未有的司法合作才使得本案得以破获,那么最终中英司法部门会在某个阶段对资产处置达成一个意见,预计中国政府将获得一定比例的资产,从这些资产中,中国的受害者将获得损失补偿。由于查获的犯罪所得远大于投资本金,乐观考虑,受害人追回全部本金的可能性很大。

两种途径索赔的结果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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