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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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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相关的五个代表性的香港特区法庭案例

1. CL 诉 SCG案 [2019] 2 HKLRD 144 / [2019] HKEC 624 / [2019] HKCFI 398:仲裁胜诉方经过多年在内地不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都不成功,随后就裁决向香港特区法庭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拒绝,理由是即使在内地的强制执行申请程序在进行中,《时效条例》的时效累算不应暂停。

 

2. 高海燕诉建毅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他案 [2012] 1 HKLRD 627:法庭表示只会在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会与执行地的道德和公正的基本概念相抵触的情况下拒绝强制执行裁决。在此前提下,法庭尊重在进行调解地惯常的调解形式,不会仅因形式和香港不一样而轻易以违反公共政策为由拒绝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3. 厦门新景地集团有限公司诉裕景兴业有限公司案 [2009] 4 HKLRD 353:法庭认为因为无法履行协议在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注册阶段并非有关的考虑因素,并不构成基于违反公共政策理据而拒绝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充分理由。

 

4. 山东红日阿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石油国际事业(香港)有限公司案 [2011] 4 HKLRD 604:法庭援引了权威判决,指出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应“几乎是行政程序的事宜”。法庭认为,法庭应该尊重仲裁裁决背后的清晰意图, 而无权摸索裁决背后的理由或猜测其意图。

 

5. 郭顺开诉永成化工有限公司案 [2013] 3 HKLRD 484:法庭认为《高院规则》赋予法庭押后有关强制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程序的权力。法庭决定押后申请 (以待内地法庭裁定该裁决应否被搁置或撤销)时,同时命令答辩人提供保证金。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FlvwGD27UwqBxdS7irxZ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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