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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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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厦门海事法院裁定认可涉港担保合同非对称管辖条款效力!

7月8日,厦门海事法院就一起涉港担保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作出裁定,该案是我国签署《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后,第一个涉国际商事调解条款的管辖权异议案件。

此案中,涉及到的争议点有四,厦门海事法院就其争议点进行依法判决:

争议点1: 担保合同对应的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是仲裁加调解,原告直接在厦门海事法院起诉违反中国涉外仲裁法律规定及中国作为《新加坡调解公约》缔约国的国际法义务

法院判决:波罗的海航运公会是涉案标准合同条款的制定者,该机构发布的《起草说明》对缔约时当事人没有写明或提及的内容可以起到补充作用,可以成为法院解释合同时的参考涉案合同未约定仲裁条款,双方当事人未就仲裁达成合意,故在仲裁程序中进行调解的条件无效。被告关于本案应提交仲裁或调解并排除厦门海事法院管辖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这一处理也不违反我国作为《新加坡调解公约》成员国的国际法义务。

争议点2:涉案主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约定香港法院对本案拥有专属管辖权,主合同确定管辖,厦门海事法院没有管辖权

法院判决:案主合同及担保合同均规定在债权人起诉的情况下,香港法院只有非排他管辖权,并未排除内地法院管辖。本案系原告依据担保合同提起诉讼,被告的住所地均在福建省,属于厦门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厦门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争议点3:担保合同约定香港法院对案件有排他管辖,本案应先由香港法院管辖,再到厦门海事法院同步诉讼

法院判决:本案所涉主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和担保合同不排除船东(债权人)选择香港以外的其他法院起诉的权利。本案原告未选择香港法院起诉,而是选择厦门海事法院起诉,故香港法院排他管辖的条件无效,被告异议理由不成立。

争议点4:案件由厦门海事法院审理不利于查明事实,香港法院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法院判决:本案被告系我国内地居民,案件涉及内地利益,故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情形。光船租赁合同及担保合同均约定船东(债权人)可以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内向担保人(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未规定船东(债权人)必须在香港法院提起诉讼后,才能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内提起诉讼的义务。被告关于不方便管辖及应在香港法院先行诉讼的异议理由不成立。

 

摘要整理:陈诺


来源:万邦法律 https://mp.weixin.qq.com/s/TcD5OsoefdZqX1DjH5Xuq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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