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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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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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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大陆海事法院判决在台湾地区认可与执行情况一览表

一、2016年高雄地方法院裁定认可山东高院及青岛海事法院判决


裁定时间:2016年2月23日


文书编号:台湾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陆许字第1号民事裁定


二审文书编号:台湾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抗字第 106 号民事裁定


当事人

声请人王亲武

相对人春亿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裁定主文

认可大陆地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四终字第000号民事确定判决。声请程序费用新台币贰仟元由相对人负担。


后续结果

2006年12月26日,台湾高雄地方法院作出105 年抗字第 106 号民事裁定,维持上述裁定。


二、2009年台北地方法院裁定认可广州海事法院判决


裁定时间:2009年10月22日


文书编号:台湾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审声字第886号民事裁定


当事人

声请人大连海事大学物资设备经销公司

相对人乙○○


裁定主文

认可大陆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于西元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作成之(一九九七)广海法深字第七十二号民事判决书。声请程序费用新台币贰仟元由声请人负担。


三、2008年基隆地方法院裁定认可厦门海事法院判决


裁定时间:2008年6月9日


文书编号:台湾基隆地方法院 97 年声字第 201 号民事裁定


当事人

声请人甲○○○○

相对人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裁定主文

大陆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法院于西元二○○七年十月三十日生效之西元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二○○五)厦海法商初字第三八○号民事判决应予认可。程序费用新台币壹仟元由声请人负担。


四、2004年桃园地方法院认可上海高院及上海海事法院判决


裁定时间:2004年8月11日


文书编号:台湾桃园地方法院 93 年声字第 1032 号民事裁定


当事人

声请人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相对人长荣国际储运股份有限公司


裁定主文:

大陆地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三)沪高民四(海)终字第三九号民事判决、大陆地区上海海事法院(二○○一)沪海法商初字第四四一号民事判决应予认可。程序费用由声请人负担。


后续结果:

2008年6月17日,台湾高等法院 作出96 年重上更(一)字第 210 号民事判决,确认两造间就台湾桃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声字第一0三二号民事裁定认可之大陆地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三)沪高民四(海)终字第三九号民事判决、大陆地区上海海事法院(二○○一)沪海法商初字第四四一号民事判决所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之损害赔偿债权不存在。被上诉人不可持台湾桃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声字第一0三二号民事裁定对上诉人强制执行,台湾桃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执字第一七0六0号强制执行程序应撤销。第一、二审及发回前第三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2008年11月13日,台湾地区“最高法院”作出 97 年台上字第 2376 号民事判决,维持台湾高等法院96 年重上更(一)字第 210 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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