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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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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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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转)采安仲裁|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生效后内地法院保全案件一览表:法院、案情及金额

导语

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公号2020年 2月13日统计,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以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已处理了13起证据保全或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在中国内地的财产共计55亿人民币(约7.98亿美金)。到目前为止,法院已经就价值17亿人民币(约2.44亿美金)的资产发布了保全命令。本期采安仲裁梳理各种渠道收集整理安排生效后内地法院保全案件记录(包括审理法院、案情及金额)。



No. 1    最高金额11.5亿

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京03财保153号


时间: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案情:

申请人某1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某2有限公司、某3有限公司、周某名下财产在人民币1153308103.92元范围内予以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某1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2019年10月28日,某1有限公司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1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2有限公司持有的下列公司的股权:

1、某4有限公司95%的股权;

2、某5有限公司95%的股权;

二、冻结被申请人某3有限公司持有的下列公司的股权:

1、某2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2、某6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3、某7有限公司70%的股权;

4、某8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083%的股权;

三、冻结被申请人周某持有的某3有限公司80%的股权;

四、上述冻结财产限额为人民币十一亿五千三百三十万八千一百零三元九角二分。


No.2   金额5.3亿

受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闽02财保207号


时间: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一的A公司订立协议,约定申请人向A公司进行增资。在协议履行期间,申请人以A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估值承诺、完成上市构成违约为由,依照合同约定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


受理仲裁申请后,依照《安排》的规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出具了证明函件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转递厦门中院,申请人也将财产保全申请书与证明函件自行提交厦门中院,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和其他财产近人民币5.3亿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证生效裁决得到执行,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安排》等规定,裁定予以准许。


No.3 金额1.4259亿

受理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07财保10号


时间: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案情

申请人迪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迪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21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于2019年10月1日申请财产保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会于2019年11月6日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递交法院,并委托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迪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所有财产14259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保全出具了保函。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迪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迪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所有财产14259万元予以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迪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所有财产14259万元予以保全。


No.4  26.86万美元

受理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案号:(2019)沪72财保298号


时间: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案情

申请人思源海运(香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樽文实业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19年7月16日受理。申请人为确保其权利得以实现,于同年10月2日通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法院转递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68600美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思源海运(香港)有限公司系香港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相关规定,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樽文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8600美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No.5 金额不详

受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不详(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案情

该案为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按照约定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及财产保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因涉案财产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2019年11月1日出具《关于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案号HKIAC/A19233)财产保全申请材料的函》,向深圳中院申请协助保全。


2019年11月8日,深圳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等规定,裁定准予申请。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7ZSGXRWQD_ux1boyz3kx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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