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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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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上海船厂170000000美元案英国法院一审败诉 非金融机构母公司担保不属于独立保函

2011年9月21日,上海船厂与被告Reignwood签订一份造船合同,约定由Reignwood向上海船厂购买编号为S6030的钻探船。11月17日,Reignwood与上海船厂订立一份“不可撤销付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担保合同),由Reignwood为最后一期的造船款170000000美元提供担保。11月30日,造船合同的买方由Reignwood变为了本案的另一个被告OPUS TIGER 1 PTE LTD(以下简称为OPUS),Reignwood的一家间接子公司。随后买家OPUS以船舶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拒绝接收船舶。上海船厂在向买方主张造船款未果的情况下,于2017年5月23日依据担保合同向Reignwood主张该款项。2019年6月13日当事方开始仲裁程序。如在担保的性质和付款的条件两个初步问题中胜诉,Reignwood请求法院中止本案程序,以等待仲裁的结果。

关于本案担保属于独立保函还是一般担保,英国上诉法院曾在在武汉国裕案中,引用英国银行法领域的权威著作《Paget’s Law of Banking》(当时是第11版),总结出判断独立保函的标准,包含四项内容:

(1)涉及不同司法辖区的各方的基础交易;

(2)由银行出具;

(3)包含“见索即付”的保证(无论是否含有“首先”和/或“书面”字样);以及

(4)不含有排除或限制担保人所享有的各种抗辩的条款,这份文件几乎都会被认为是见索即付保函

但是本案与武汉国裕案件最大的区别在于,武汉国裕案件中,担保是由希腊银行出具的,而在本案中,担保是由买方的母公司、也就是被告Reignwood出具的。尽管在最新一版的《Paget’s Law of Banking》中,已经将上述第(2)项判断标准中“由银行出具”修改为“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实践中英国法院也认可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也构成独立保函,但是本案中被告Reignwood并不属于银行或是其他金融机构,不符合这一判断标准。

除此之外,在最新一版的《Paget’s Law of Banking》中,作者还指出,如果担保文件不是由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出具,“为使担保文件具有独立保函的属性,当事方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具有说服力的证据”。

英国商业法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初步判决,认定原告上海船厂船舶有限公司与被告Reignwood之间的“不可撤销付款担保”合同并不属于独立保函,而是一般担保,在上海船厂与船舶买家就买家的付款责任和上海船厂主张造船款权利的争议通过仲裁解决之前,被告Reignwood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拒绝支付相应款项。


摘要整理:张笑通

原文链接:英国法那些事儿 潘辉文 https://mp.weixin.qq.com/s/IKtFOrAy_8K3aPkEvZ60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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