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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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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贵阳中院:非涉外案件不得选择外国法院管辖

金某同创(贵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同创)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5民初1884号民事裁定,向贵阳中院提起上诉。

 

金某同创上诉称,与贵州慧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岭科技)签订的《联盟合作伙伴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及《订单》,约定的实际履行地在中国境外而非在中国境内,故合作协议及《订单》依法属于涉外合同。双方在合作协议中关于准据法和选择美国加利福利亚州圣克拉拉县的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作为管辖法院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请求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8)黔0115民初1884号民事裁定,告知被上诉人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县的州法院和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贵阳中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为涉外民事案件,该规定是指系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履行标的物交付义务的实际履行地点在中国境外还是中国境内,与案件是否为涉外案件没有关联性。本案系争标的物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在卷证据材料也未显示本案有其他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情形,本案并非涉外民事案件,不能约定由外国法院管辖,故双方当事人在合作协议中关于外国法院管辖的约定无效。

 

裁判文书:(2019)黔01民辖终23号



摘要整理:侯文婧

原文链接:海事商事法律报告lCMCLR https://mp.weixin.qq.com/s/DvxEwu6WXb8goBqbsvMdP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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