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外贸律师网 >新法资讯

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手机号码:15000959110

邮箱地址:David.li@sgla.com

执业证号:13101200610727199

执业律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如需帮助,请发邮件到David.li@sgla.com,简述基本事实和您的问题,留下姓名和手机号码,我们将在收到邮件后第一时间回复,谢谢!

新法资讯

送达存瑕疵,大陆法院涉台民事判决被台湾法院不予认可

案情介绍

2011年9 月,申请人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厦门中院)提起诉讼,厦门中院审理后,于2013年3月4日作出判决。申请人并于2011年11月25日向厦门中院提出财产保全之申请,获(2011)厦民初字第624 号民事裁定书。同时,该院以(2014)厦执行字第425 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确认立案执行。申请人认为,本案申请裁定认可之系争中院判决,合法有效,遂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74条第1 项规定,申请台北地方法院裁定认可。

 

法院裁定及其理由

台北地方法院认为,系争中院判决书中记载“被告林昭南”地址为“台湾地区台北市”,未载明被申请人林朝南住居所地址;被申请人厦门综信公司、杭州众信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均为林朝南,系争判决书上亦均未记载公司法定代理人林朝南之住居所。在被申请人未到庭应诉的情况下,仅由申请人一造出席审理即作成系争中院判决书,有违当事人程序权之保障,悖于公序良俗,系争中级法院判决与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402 条第1 项第2 款之要件不符,自亦不合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74条之规定,应不予认可,应予驳回。

 

来源万邦仲裁,点击阅读原文


【律师点评】

台湾法院提到三个规定,《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2009年由海基会和海峡会签订,办理两岸司法及行政文书送达作业规定,在大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对于法律文书送达有详细的规定。本案中,厦门中院并未按照这两个规定提请台湾的部门协助送达文书,公告送达后,缺席审理和判决。《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是台湾的法律,74条涉及对大陆法院判决的承认,“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申请法院裁定认可”。台湾法官认为,送达不合法,“有违当事人程序权之保障,悖于公序良俗”,不予认可。

本律师认为,厦门法院的送达未穷尽送达的不同途径,台湾法院不予承认确有依据。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5000959110

沪ICP备13031185号-1 Copyright © 2017 www.intertrade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15000959110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