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外贸律师网 >新法资讯

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手机号码:15000959110

邮箱地址:David.li@sgla.com

执业证号:13101200610727199

执业律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如需帮助,请发邮件到David.li@sgla.com,简述基本事实和您的问题,留下姓名和手机号码,我们将在收到邮件后第一时间回复,谢谢!

新法资讯

美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上海国仲裁决后续:申请承认与执行所支出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应否由败诉方承担?

2018年6月21日,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区联邦地区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于2017年5月2日作出的〔2017〕沪贸仲裁字第127号裁决。2018年7月5日,申请人主张在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中共支出37533.50美元律师费和仲裁费用,并要求由被申请人承担,这一申请未得到美国法院支持。另,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8日向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案件仍在审理中。

申请人认为(1)法院具有决定费用和诉讼费的固有权力;(2)股东协议约定由违约方支付相关费用;(3)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54条授权就费用和诉讼费进行分配。美国法院认为,股份转让协议第15.3条规定:“如果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Where any dispute in connection to or arising from this Agreement cannot be settled by amicable negotiation . . . any party can submit the dispute to the Shanghai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股东协议第11.1条是否明确规定了律师费,双方存在争议,这是一个与股东协议有关或由股东协议引起的争议。 因此,依照股东协议的约定,这一问题应通过仲裁解决。因此,法院驳回了申请人关于律师费和诉讼费的请求。

 

全文请见:微信公众号万邦法律

https://mp.weixin.qq.com/s/xoj368EuIOhBjQrtf0JU5Q

 

【律师点评】

在仲裁中,仲裁庭往往支持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全部或者部分律师费,这个费用是为仲裁发生的律师费。裁决作出后,一方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另行支付新律师费,那么这个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承担吗?美国法官认为,这个争议应当通过仲裁解决。本案如果双方单独就执行阶段的律师费再进行仲裁,仲裁庭会做出怎样的裁决,我们不得而知,但估计本案中申请人不会就此单独仲裁。那么有没有可能在案件在开始提起仲裁的过程中,就主张败诉方承担执行阶段的律师费呢?这个也会有很大的争议,因为仲裁时该笔费用尚未发生,对方也可抗辩说,强制执行不是必然要发生的,所以仲裁庭也很难支持这样的请求。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5000959110

沪ICP备13031185号-1 Copyright © 2017 www.intertrade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15000959110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