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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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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广西玉柴在英国商业法院信用证纠纷中获胜

信用证纠纷发生在玉柴东特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信贷机构SUISSE CREDIT CAPITAL (2009) LIMITED(以下简称被告)之间。原告主张被告是开证行,而被告称Suisse Bank Offshore Limited (以下简称SBOL)是开证行。

本案中,被告向相关银行发送包含有信用证的SWIFT信息,后银行将信用证转给原告,上面记载的开证行是被告。在议付行中国银行议付后要求被告付款300万美元,被告回复表示将通知申请行(开证行)SBOL并表示其在该信用证下无付款责任。后中国银行多次致函被告,要求其将支付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请求转给SBOL,被告以双方不存在联系为由表示其无法转发该信息给开证行SBOL。因SBOL没有付款,原告以被告作为信用证的开证行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其支付信用证项下的300万美元款项。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被告是信用证的开证行、被告的付款责任未被免除以及并不存在协议禁反言使得被告不构成开证行等三点作出认定,并判决被告系案涉信用证的开证行,应当承担信用证项下300万美元的付款责任。

全文请见:微信公众号英国法那些事儿

https://mp.weixin.qq.com/s/3AuK8xAda8jZ52125kuAfQ

【律师点评】

本案之所以在英国高等法院审理,是因为被告为英国企业,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本案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UCP600)和英国法审理。尽管原告胜诉,但可以看出被告提出了非常有力的抗辩,原告赢得并不轻松。这里面最大的争议点是,开证行是被告还是SBOL,经办人在开证及通知过程中用了四家金融机构的名称,被告,SB PLC,SBOL,SBG,遇到这样情况,是要引起受益人特别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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