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外贸律师网 >新法资讯

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手机号码:15000959110

邮箱地址:David.li@sgla.com

执业证号:13101200610727199

执业律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如需帮助,请发邮件到David.li@sgla.com,简述基本事实和您的问题,留下姓名和手机号码,我们将在收到邮件后第一时间回复,谢谢!

新法资讯

中国和新加坡签署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

2018年8月31日,在第2届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和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梅达顺共同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下称《指导备忘录》),表明中新双方在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进一步深化。

《指导备忘录》共32条。载明:(一)仅适用于在商事案件中要求某一自然人或者法人向另一自然人或者法人支付固定或者可确定数额金钱的判决;(二)“判决”指法院作出且加盖法院印章的任何决定;(三)案件包括国际性(具有涉外因素)和非国际性(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四)金钱判决包括有关诉讼费用的判决。并分别就中国/新加坡法院对新加坡/中国的生效判决不予承认与执行的特定情况、申请承认与执行需要提交的文件、后续执行程序以及文书送达等方面进行了详实的规定。

备忘录》全文请见:微信公众号万邦法律

https://mp.weixin.qq.com/s/-tcYXQB5mrYrqISpjDVH2A

    【律师点评】

  这份《备忘录》并不是司法协助条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国和新加坡各自依据国内法对另一方国家的法院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即便如此,有了这份《备忘录》,相信今后两国的法院对来自另一方的法院判决将更有意愿承认和执行。就执行的判决类型而言,只能是商事案件的金钱判决,不能是民事或刑事判决,也不能是非金钱判决。截至目前,中国已与34个国家签订了民商事法院判决互认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5000959110

沪ICP备13031185号-1 Copyright © 2017 www.intertrade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15000959110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