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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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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仲裁程序错误下的裁决不必然拒绝执行

澳门某博彩业企业世能公司和老挝ST家族企业先后达成了5份协议,其中包括2007年5月与ST集团签订的《主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赌场和老虎机俱乐部项目,以及当年8月和ST Vegas Enterprise签订的《参股协议》。《主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应提交老挝经济纠纷处理组织(OEDR)或老挝人民法院解决,如不能解决则提交国际认可的澳门调解或仲裁公司;《参股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则为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仲裁。

世能公司在系列当地救济失败后,向SIAC提起仲裁。仲裁庭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裁决认定老挝当事人违约。

随后,老挝当事人向新加坡法院提起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理由有三点:没有有效仲裁协议、仲裁庭超越其权限以及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地与仲裁协议不符。在诉讼过程中,不予执行异议理由集中在最后一点上。

法院认为,SIAC根据《参股协议》的约定径行适用三人仲裁庭,与约定不符;仲裁庭最终认定的仲裁地为新加坡,与《主合同》约定的仲裁地澳门不符。但以“老挝当事人没有举证证明程序错误给其造成损害”认为以上两个程序错误并没有达到能够使本案裁决被不予执行的地步,对以上执行异议予以驳回。

全文请见:万邦法律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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