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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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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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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2018年1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货物进口报关单自动计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对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进口报关单实行自动计税。《公告》主要内容为:

1、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进口货物且货物原产地为涉案国(地区)的,应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目中勾选“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和“是否符合价格承诺”等信息;实施保障措施的货物,仍按照现行规定申报。

2、进口货物收货人原则上应当以电子方式提交如下单证:

 1)属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货物,提交相关原产地证书、声明等证据文件;

 2)不属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货物但原产地为涉案国(地区)的,需提交原厂商发票;

 3)涉案国(地区)企业已经与商务部签署价格承诺协议的,应提交签署价格承诺协议企业出具的出口证明信。

全文请见: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418613/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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