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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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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宁波中院承认SIAC快速程序裁决

2017年1月13日,宁波中院作出裁定承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所作的2015年第004号仲裁裁决。

案情大致为:现代株式会社(韩国)因企赢公司(浙江宁波)未按约支付全部货款于2014年1月23日向SIAC提起仲裁申请,后SIAC作出裁决支持现代株式会社请求。因企赢公司一直未履行裁决,现代株式会社向宁波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SIAC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在宁波中院审理中,企赢公司提出了三点抗辩理由,但均未被采信。其中有一点理由是,SIAC适用快速程序违反当事人约定和SIAC规则。但宁波中院认为,因案件争议标的金额符合SIAC规则规定的适用快速程序的标准,在现代株式会社申请下,SIAC就决定适用快速程序审理案件通知双方当事人并要求双方联名提名一名仲裁员,否则SIAC主席将指定独任仲裁员,但企赢公司通过其实际使用的邮箱表示不同意现代株式会社提名的仲裁员,要求由SIAC主席指定,据此,可以认定企赢公司同意对仲裁员人数由之前约定的三名变更为一名。

本案与此前上海一中院因SIAC快速裁决程序违反当事人约定形成鲜明对比,参见: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8/id/2981751.shtml。

全文请见:http://mp.weixin.qq.com/s/wKsqMyCYEUUbzM9N4Yi02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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