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经历和成就李新立律师2002年获得法律职业资格,2006年起律师执业。2010年李律师入选英国司法部、律师公会等组织的英国大法官中国律师培训项目(LCTS),进行了为期一年的英国法培训和律所实习,当年该项目... 详细>>
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手机号码:15000959110
邮箱地址:David.li@sgla.com
执业证号:13101200610727199
执业律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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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方案》主要涉及三大块内容:进口关税税率、出口关税税率、税则税目。
根据《调整方案》,就进口关税税率这块,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1)中国与格鲁吉亚自贸协定项下的部分产品开始实施协定税率。
(2)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韩国、冰岛、瑞士、哥斯达黎加、秘鲁、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自贸协定,以及内地分别与香港和澳门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项下部分商品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
(3)中国与智利、新加坡的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项下的商品继续实施协定税率,商品范围和税率水平均维持不变。
全文请见: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799770/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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