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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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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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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2017年12月8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办法》全文包括五章三十八条,第一章总则和第五章附则部分对《办法》的适用对象、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范围、税收征管、特殊用语的含义等进行了一般规定和说明。

第二章、第三章是有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规定。其中,第二章是对一般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包括是否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的递交、担保、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期限及延期手续办理、货物在不同情况下受损或灭失的处理等。而第三章则是对暂时进出境展览品的监管。

第四章是有关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ATA单证册”)的管理规定。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机构,负责签发出境ATA单证册,向海关报送所签发单证册的中文电子文本,协助海关确认ATA单证册的真伪,并且向海关承担ATA单证册持证人因违反暂时进出境规定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罚款。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全文请见: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8/752027/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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