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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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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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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2017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四大点内容:1、明确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2、强调了应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的10种情形;3、指明海事海商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适用本通知;4、强调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通知。

其中,就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主要从地域、诉讼标的额两个因素出发,合理定位了四级法院(省、直辖市高级法院;直辖市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职能,统一了裁判尺度。针对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本辖区级别管辖标准,除于2011年1月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的外,不再作为确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依据。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不适用本《通知》。

全文请见:https://www.toutiao.com/a650441450630991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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