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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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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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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2017年11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确保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规范数据申报传输,保证数据完整准确,有效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2017年11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主要明确了相关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进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按规定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并对部分水运、空运舱单数据项传输要求作了调整。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全文请见: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747313/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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