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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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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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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2016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海关对出境加工货物监管,2016年12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此公告涉及“出境加工”的定义、开展出境加工业务企业的要求、如何办理出境加工账册设立手续、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和复进如何申报、出境加工账册如何核销等具体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公告明确指出,出境加工货物不受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限制,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及单耗管理等加工贸易相关规定。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30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开展的出境加工试点业务,按本公告规定执行。试点企业不符合本公告对开展出境加工业务企业的要求的,可在2018年12月1日前继续将原出境加工合同执行完毕,过渡期内不再设立新的出境加工账册。

全文请见: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info8315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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