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外贸律师网 >新法资讯

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手机号码:15000959110

邮箱地址:David.li@sgla.com

执业证号:13101200610727199

执业律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如需帮助,请发邮件到David.li@sgla.com,简述基本事实和您的问题,留下姓名和手机号码,我们将在收到邮件后第一时间回复,谢谢!

新法资讯

自2016年11月29日起海关总署试点启用“归类先例辅助查询系统”

为配合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丰富归类公共服务渠道,引导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规范、如实申报进出口商品归类事项,海关总署2016年11月29日发布试点启用“归类先例辅助查询系统”的公告。

本次试点范围包括在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80、81、82章商品(部分商品除外)。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时,可以通过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中的“归类先例查询功能”选取与本企业进出口商品相同的归类先例数据进行归类申报。如选取先例数据申报的,系统自动将已选中的该条归类先例数据中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和规格型号返填到对应报关单的表体信息中。如不选取归类先例数据库数据申报的,也可按现有规定自行申报归类。

全文请见: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info830713.htm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15000959110

沪ICP备13031185号-1 Copyright © 2017 www.intertradelaw.cn All Rights Reserved

15000959110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7 层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