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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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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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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如何结算

商业银行开展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有两种操作模式,即代理模式和清算模式。所谓代理模式,主要是指中资行委托外资行作为其海外的代理行,境外企业在中资企业的委托行开设资金账户的模式;而清算模式主要是指在中资行境内总行和境外分支行之间进行的业务,即境外企业在中资行境外分行开设资金账户。

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原则,审核交易真实、合法且具有商业合理性和逻辑性。经合理审查未发现存在涉嫌利用虚假或构造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进行投机套利、违规转移资金或骗取银行融资等异常情况。银行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数据报送。

对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在服务贸易项下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应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新型离岸”。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及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报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告。

银行在进行结算时还会关注企业拟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合同标的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关联性。合同标的价值是否与企业经营规模相匹配。企业是否有条件提供境外运输单据、海关凭证、税务凭证及其他商业单据用于辅助审核企业财务有关人员是否具有从业经验。企业具有金融机构工作背景的工作人员的情况对于新招团队要提高风险等级关注交易对手关联关系的合理性。交易对手注册地在全球离岸金融中心的,要提高风险等级。

企业本身为贸易类公司,交易对手为设立在全球离岸金融中心的境外关联公司的,要进一步提高风险等级。银行还会关注企业往来交易对手之间是否具有交易历史,交易对手是否为客户长期合作伙伴。客户委托的运输公司是否真实存在,有关单证是否可以通过运输公司官网或第三方服务商查证。制式单据的样本符合一般常识是否在其他银行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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