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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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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定管辖实务(二)

应用上文思路分析本文的引例。

 

第一步,分析能够受理起诉的法院

首先考虑国内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可以从五个方面考虑管辖法院,基于引例案情,可以直接排除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剩下的是合同pu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如前文的分析,卖方所在地即上海浦东新区为合同履行地,且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有涉外案件管辖权,争议金额14万美元也未达到中级法院的受理金额2000万元,故可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起诉。如果分析合同签订地,买方接受PI的电邮发给卖方,则卖方营业地为承诺生效地和合同签订地,故也可得出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有管辖权的结论。

其次考虑外国法院。买方在澳大利亚悉尼市,依照澳大利亚法律,该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第二步,分析司法环境的优劣

澳大利亚司法环境好,到当地起诉能够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第三步,分析案件判决的可执行性

由于买方在中国没有财产,且中澳间没有相互承认执行法院判决的司法协助协议,故中国法院判决难以直接执行买方的财产。但买方的负责人一年会来一两次中国,故可以在中国法院起诉,待法院判决后申请对买方负责人限制出境,故执行的机会还是很大的。

当然,如果到澳大利亚的法院起诉,法院的判决是可以执行的。

 

第四步,分析诉讼成本

从当事人角度看,在澳大利亚打官司律师费用昂贵,且需要以英文与律师沟通,并需要提供很多的文件,非常麻烦。而本案案值不大,才14万美元,不值得。

综上,该争议更适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当然,这只是一个分析示范,并非唯一答案,有的当事人可能认识澳大利亚律师,倾向于向澳大利亚的法院起诉,这并不奇怪。

最后需要补充的一点是,以上分析是从中国当事人的角度做出的,如果从外国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其考量因素同样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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