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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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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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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是否约束开证行?

答:根据UCP500的规定,开证行负有独立审单的义务,开证行应当自行做出单证、单单之间是否相符的决定,并且自行决定接受或拒绝不符点。这是由信用证付款的特殊性决定的,因为开证行一旦表示接受不符点,则承担了全部的风险并成为第一付款人。也就是说,即使以后开证申请人不付款,开证行也必须向受益人或议付行付款。

开证行确认不符点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通常情况下,银行发现不符点后,经常会主动联系开证申请人,征求其意见,如果开证申请人表示接受不符点并且付款,开证行就会接受不符点;或者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良好,开证行出于对其的信任,当开证申请人表示愿意接受不符点而未实际付款的情况下,开证行也可能就此接受不符点。但是,即使开证申请人表示接受不符点,开证行也完全有权向受益人或议付行表示不接受不符点。也就是说,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并不对开证行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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