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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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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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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约定接受不符点,但开证行又向受益人表示不接受不符点,开证行是否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

答:实践中,开证申请人在向开证行递交的“开证申请书”中明确约定,如果信用证项下出现不符点,最终由开证申请人决定是否予以接受,对此开证行并未表示异议。开证行开出信用证以后,受益人提交单据要求付款,开证行在审单中发现了不符点,即予拒付。为此,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有约定为由起诉开证行,要求开证行付款。根据UCP500的规定,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只要不符点确实存在,开证行就有权拒付。因此,对于受益人的这一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当然,在此情况下,开证申请人可以以开证行违反双方约定为由起诉,要求开证行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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