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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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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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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BVI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北京,中国法院有权管辖

因被申请人卓联海运有限公司未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和费用裁决向满升航运有限公司履行义务,满升航运有限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卓联公司认为其住所地在英属维京群岛,并且在北京乃至中国大陆并无任何财产,天津海事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案经过二审审理,天津高院认为本案仲裁裁决由临时仲裁庭在伦敦作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满升航运有限公司可以向卓联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涉案仲裁裁决。关于卓联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是否为北京的问题。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卓联海运有限公司向满升航运有限公司出具放货保函、沟通使用的电子邮箱与北京卓联海达海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企业电子邮箱是一致的。卓联海运有限公司向满升航运有限公司支付涉案租船合同的租金使用的地址与北京卓联海达海事信息咨询有限企业通信地址是一致的。卓联海运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及董事与北京卓联海达海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一致的,均为宋琨,宋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涉案仲裁通知的送达过程进行了公证,公证书记载2016年4月27日下午满升航运有限公司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将仲裁通知送达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卓联海运INTERMARINESHIPPINGCO.,LTD.”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接收了函件,但拒绝在收件收据上签字。卓联海运有限公司收到仲裁通知后委托律师参与在伦敦进行的涉案仲裁。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北京市朝阳区为卓联海运有限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并无不当。

最终天津海事法院裁定对案涉责任和金额的终局裁决和费用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摘要整理:张笑通

原文链接:万邦法律 https://mp.weixin.qq.com/s/9uX_AeH2cljPPRJvOSuZ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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