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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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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马绍尔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LMAA仲裁裁决被驳回,原因是……

案情简介:

ADM Asia-pacific Trading Pte. Ltd. (ADM Asia) 与被申请人厦门建发农产品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销售50,000吨美国玉米酒糟粕。申请人海豚航运有限公司所属船舶“Capetan Giorgis轮”为执行该次航程的船舶。涉案三张提单于2015年8月13日签发,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ADM Export Co,凭指示交货,通知方为被申请人。涉案提单为北美谷物格式提单,提单正面上方明确指明“与北美谷物1973格式租船合同同时使用”。提单正面中部则明确规定将2015年5月4日签订的租船合同并入涉案提单使用。双方在定租确认书(摘要)中明确“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共损,适用英国法”。该定租确认书(摘要)指向的格式合同为“北美谷物1973格式租船合同”,该合同第330至340行明确选定了英国仲裁,适用英国法。

2015年9月26日,被申请人主张货物受损,要求停止卸货。2017年2月17日,申请人依据双方仲裁协议的约定,在伦敦提起仲裁,并提议指定Bruce Buchan先生作为独任仲裁员。被申请人未对仲裁通知作出回应。2017年5月16日,仲裁庭作出《终局仲裁裁决书》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未履行本案仲裁裁决。申请人遂向厦门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定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事项。被申请人提出如下异议:

一、本案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我国程序法规定,不能构成有效申请。申请人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其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给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均未依法律规定途径完成公证认证手续,故其中国律师授权不合法,通过中国律师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案涉提单背面第8条仲裁条款为格式条款,被申请人被动受让提单,并未同意该条款,双方也未进行过协商,不能约束被申请人。

三、仲裁庭的组成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案涉仲裁无视仲裁条款约定,在未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根据英国仲裁法的规定确认独任仲裁并作出终局仲裁裁决不符合仲裁约定。

四、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并未获得适当通知。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所称的任何邮件;申请人通过邮件发送的通知并非向被申请人具有权限的相关主管人员作出,属于无效通知。

五、仲裁裁决涉及超裁以及我国不能仲裁的事项。当事人是否违反仲裁协议以及是否因此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并不属于仲裁协议自身范围内的事项,案涉仲裁裁决构成超裁。

六、承认与执行案涉仲裁裁决将违反《纽约公约》关于公共政策的规定。仲裁裁决侵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损害了我国的司法主权。

厦门海事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不符合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裁定予以驳回。申请人可在符合受理条件后再行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申请。综上,裁定驳回申请人海豚航运有限公司的申请。


摘要整理:侯文婧

原文见 万邦法律 https://mp.weixin.qq.com/s/l8Y2puf7EwWbKZBwWTxe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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