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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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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美的公司申请部分撤销新仲仲裁裁决被新加坡高院支持

2017年8月,新加坡高院以超裁为由,依照美的公司的申请,部分撤销了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做出的关于美的公司和Tornado公司一案的仲裁裁决。

据悉,2011年,美的公司和Tornado公司签订独家经销协议,为期三年。2014年1月,美的公司因Tornado公司未完成2013年的销售目标,向Tornado公司发出解除独家经销协议通知。后Tornado公司依照仲裁条款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对美的公司提起仲裁,并认为美的开出发票的支付条件与双方以往交易惯例不符,美的公司解除独家经销协议的行为无效。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均同意独家经销协议第4.2条的规定并不是对付款条件的硬性规定,美的公司有权决定付款条件。但仲裁庭最终认定美的公司在发票中开出的付款条件违反了独家经销协议第4.2条,并进而认定Tornado公司得以免除完成销售目标的义务,美的公司无权解除独家经销协议。

后美的公司申请部分撤销仲裁裁决,其认为提交仲裁庭的争议问题清单并没有包括美的公司开出的发票是否违反独家经销协议第4.2条这一问题,双方一致提交仲裁庭裁决的问题是美的公司开出发票中的支付条件是否违反当事人以往交易惯例。新加坡高院采纳了美的公司的主张,认为仲裁庭就是否违反独家经销协议第4.2条做出认定时偏离了双方当事人在提交仲裁庭的争议问题清单中的约定,仲裁案件的审理应仅就提交仲裁庭的争议问题清单中的问题。据此,新加坡法院部分撤销了仲裁裁决相应部分。

全文请见http://mp.weixin.qq.com/s/BnywSZ07bm-KSOdk_not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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