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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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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北京四中院首例认可香港仲裁裁决案

近日,北京四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认可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于2015年9月23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

本案系华夏保险(申请人)与美国国际集团(AIG)、美国国际集团资本有限公司(AIG资本)、Jumbo资本有限公司(Jumbo)(被申请人)之间因《股份购买协议》及《资金托管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后ICC裁决三被申请人配合华夏保险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拿回托管资金4.75亿美元及利息等。

在审理阶段,两被申请人(AIG、AIG资本)提出了5个请求驳回的理由,但均被认为不能成立。其中,被申请人抗辩申请人可直接拿着仲裁裁决要求银行放款,不需要被申请人配合,本案无需启动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程序。但北京四中院认为,在案涉仲裁裁决已明确申请人有权依照《资金托管协议》收回托管资金的情况下,经与托管银行交涉,申请人实际仍无法收回托管资金,恰恰证明本案有执行的必要。同时,裁决明确了AIG、AIG资本的作为和不作为义务,具有明确的执行内容,而不予执行则必然会损害申请人依据该仲裁裁决所应获得的权益。

据悉,本案系北京四中院设立以来认可的首例香港仲裁裁决。

全文请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4认港1号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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