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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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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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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2017年10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规范》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划分为水路运输类、航空运输类、铁路运输类、公路运输类、快递类、储罐类、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等,并对每一类作业场所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明确,以水路、航空、铁路、公路运输方式办理货物进出境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当适用《规范》中对应的运输方式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以快递方式办理货物进出境、开展货物储罐仓储和临时存放、从事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等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优先适用《规范》中对应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此外,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关总署2017年第37号公告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本《规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文请见: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738303/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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