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经历和成就李新立律师2002年获得法律职业资格,2006年起律师执业。2010年李律师入选英国司法部、律师公会等组织的英国大法官中国律师培训项目(LCTS),进行了为期一年的英国法培训和律所实习,当年该项目... 详细>>
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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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101200610727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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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规范》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划分为水路运输类、航空运输类、铁路运输类、公路运输类、快递类、储罐类、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等,并对每一类作业场所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明确,以水路、航空、铁路、公路运输方式办理货物进出境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应当适用《规范》中对应的运输方式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以快递方式办理货物进出境、开展货物储罐仓储和临时存放、从事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等业务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优先适用《规范》中对应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此外,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关总署2017年第37号公告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本《规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文请见: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738303/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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