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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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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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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2017年4月4日外汇局发布《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便利银行开展贸易真实性审核工作,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向银行开放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报关信息核验”模块。

根据《通知》,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下同),原则上应通过 “报关信息核验”模块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但银行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核验手续;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银行可自主决定是否通过系统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

《通知》强调,针对企业存在(1)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2)涉嫌重复使用报关信息且无合理解释的;(3)涉嫌使用虚假报关信息的等等情况的,银行应逐笔在系统中对企业加注相应标识,企业的标识信息通过系统向全国银行开放,信息保存期限为24个月。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全文请见:http://www.gov.cn/xinwen/2017-04/04/content_518334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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