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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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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新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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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2017年3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

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对“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运输方式”、“征免性质”、“贸易国(地区)”、“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许可证号”、“随附单证”、“标志唛码及备注”、“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等栏目的填制要求做了相应调整。

二、将第五项“进口日期/出口日期”中“本栏目供海关签发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修改为“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三、将第三十一项“随附单证”中“本规范第十八条”修改为“本规范第二十条”。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若根据规定需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

本《公告》自2017年3月29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6年第20号公告同时废止。

全文请见: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info8428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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