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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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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资讯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本次修改的法律包括:《对外贸易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关法》、《档案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体育法》、《民用航空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煤炭法》、《公路法》、《气象法》、《旅游法》。

其中,与外贸相关的主要包括如下修改: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作出修改,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作出修改,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一)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二)删去第五十九条中的“经海关批准”。

本决定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

  全文请见: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6-11/07/content_20015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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