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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立律师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校外导师,上海市法学会首批“上海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律师协会认证“涉外专业律师”,广州、海南、南昌、南京等仲裁委仲裁员,中国政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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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的粗放与精细

几年前我参与了案件,是在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法院申请承认中国法院的判决,协助被申请人,案件由加拿大律师主办,我协助。而至今在加拿大申请承认中国法院的判决,似乎不超过五件。该案涉及法律文书送达的效力,非常波折,但也非常令人深思。

事情的缘起是,2013年10月,福建一公司在福建一中级法院起诉了一家经销商以及担保人担保人是王某夫妇,是这个经销商的股东,货款纠纷标的是3000多万元人民币。在起诉2011年6月,王某夫妇已经移居到加拿大温哥华,原告也知道。起诉时原告向法院提供了王某夫妇的中国旧身份证,但当时两人的户籍地址跟身份证上的地址已经不一致了。原告也提供了王某国内手机号码,号码当时还在使用。在起诉以后,法院旧的身份证上的地址EMS送达文书但是文书被退回EMS信封批注此人法院也没有通过短信通知,也没有打电话,就在人民法院报上进行了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开庭当然毫无意外的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判决在2014年6月做出,公告期满判决生效。

随后,原告在国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判决,但因为被告在国内并没有足够的资产来执行这个判决2016年6月,原告加拿大哥伦比亚省的最高法院申请承认中国法院的判决王某夫妇接到了加拿大法院的委托加拿大律师应诉,同时委托中国律师介入,于是有机会介入。

王某夫妇称从来没收到过福建法院的传票,这个诉讼完全不知情他们委托我们申请再审,我们精心准备了申请再审的资料,指出一审送达中的种种问题,包括地址错误、没有电话或短信通知等,并参加了听证,但是很可惜的是,福建高级法院审查后驳回请求,理由是申请再审期限超过法律规定判决生效后6个月)于是申请某市检察院监督,再被驳回。再申请省检察院复查,还是被驳回。国内救济程序穷尽。

国内程序进行的同时,加拿大的诉讼程序继续。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协助加拿大律师的工作,提供中国案件一审的资料解释中国法院的诉讼程序。在这期间,法官还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法律专家意见,国内一名资深律师就送达问题出具了法律意见

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就是国内一审法院的送达是否有效。

像这样的案件,估计国内法院一次开庭,2-3个小时足够了。但是加拿大的法官除了庭前让双方进行漫长的证据交换和披露,有关证人的问询,还留出时间让双方进行和解,而最后的审理竟然用了14不可思议!审理中若干证人出庭接受盘问,包括原告公司的代理律师、诉讼期间与王某短信沟通的高管也被叫去加拿大问话审理得非常细致。历经七年多的审理,2024年1月,法官做出判决,判决中国原审送达违反自然正义不予承认中国法院的判决

法官在判决中写道

在中国法院的诉讼中,诉讼请求没有有效送达,违反了自然正义。被告直到上诉期满后才收到诉请。在没有有效送达的情况下,法院以超过6个月为由不予再审,导致被告在中国法律下没有获得程序上的保障,无法纠正违反自然正义的错误。因此,涉案的法院判决(在加拿大)不予执行。

 

案件从开始立案到作出判决前后用了七年多的时间,效率的确太低了,但加拿大法官审理案件精细程度令人惊叹同时也反映出我们国内原审法庭在送达问题上的粗放。一审法官既没有要求当事人提供被告当时的户籍地址,也没有打电话给被告,也没有通过短信的方式去送达,而是在邮寄退回后直接公告确实很粗放。而对于如此明显的送达错误,我们在申请再审时明白无误的指出并提供证据,福建省高级法院以及福建省检察院,也没有认为是问题,仍然以超过6个月申请再审为由,驳回再审申请,或不予监督,则暴露出监督的缺位。

而原告故意不告知法院被告已经移居加拿大的事实,起诉后虽然多次与王某电话或短信联系,却不主动告知被告起诉的事实,似乎是故意向被告隐瞒,以获得缺席判决。结果弄巧成拙,虽然投入了高昂的成本,但却一无所获。

本案中加拿大法官没有简单依据中国加拿大没有司法协助条约,或没有互惠关系,简单驳回申请,而是对于中国法院的审理程序进行了详细的审查,用放大镜来看,最终做出了正确的判决。这个判决再次说明法治国家对于程序正义的重视。

虽然判决不能在加拿大执行,但在中国原审判决还是有效的,仍可强制执行。因此,王某夫妇也不敢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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